內蒙古22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身背兩起命案“帶頭大哥”獲刑25年
中新網包頭9月30日電 (記者 張林虎)30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史春杰等22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公開宣判,“帶頭大哥”史春杰獲刑2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史春杰自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混跡于通遼社會并憑借逞勇斗狠,為非作惡在社會上小有“名氣”。
1994年,史春杰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在看守所羈押期間,他又伙同他人持械毆打同監(jiān)區(qū)人員致其死亡,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年。兩起命案轟動一時,史春杰在通遼初立惡名。
1998年,史春杰授意與其在看守所羈押期間相識的吳躍東先后網羅被告人王曉彪等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散人員入伙,通過爭奪“地盤”、持械斗毆、為他人“擺事”等一系列暴力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壯大聲勢,逐漸形成以被告人史春杰、安永生為組織、領導者,層級結構明確、人數眾多,在通遼市經濟、社會生活中具有重大影響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據了解,以史春杰、安永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兄弟親情、合作經營為紐帶,以紅火車隊、萬三線為依托,長期通過非法手段壟斷通遼市開發(fā)區(qū)煤炭市場下站、裝卸及短途運輸業(yè)務,該組織先后實施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強迫交易、妨害公務、非法持有槍支等大量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巨額非法財富,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最終,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史春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外,法院以被告人安永生犯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骨干成員被告人王曉彪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其他參加者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到1年4個月不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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